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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的公告

2025/10/27 1.8k 阅读 443 点赞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八十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法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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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9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