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对象
(1)2026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出生)的宝鸡籍男性公民,均应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2)2026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参加初次兵役登记;
(3)未超过24周岁男性公民没有参加初次兵役登记的,均应进行补登。
二、时间安排
开始时间:2026年1月1日;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www.gfbzb.gov.cn)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2)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3)自行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存根》;
(4)及时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存根》及本人身份证、2张1寸免冠红底证件照前往所在镇(街道)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而后持相关表格前往县级征兵办公室盖章,并领取《兵役登记证》(或由县级兵役机关出具电子兵役登记凭证);
(5)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
(6)参加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登录全国征兵网或到兵役登记站(点)进行信息变更,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四、组织实施
(1)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辖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完成兵役登记后,由县级征兵办公室依法确定其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
(2)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3)高校兵役登记工作,可由各高校征兵工作站采取集中统一登记的方式进行。
五、法律责任
(1)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个人和单位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4)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有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宝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宝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