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时使用该项目产生的合规费用,不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额度限制,可直接按比例报销,政策覆盖所有参保生育住院人群。城镇职工按照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92%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的比例报销。
针对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我市已明确其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随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结算,确保政策福利全面覆盖。“以前分娩镇痛需要自费,不少家庭因为费用问题不得不放弃。现在纳入医保后,能切实减轻我们的负担。”正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的张女士说。
来源:宝鸡日报